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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胜青与艾亚雄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青,艾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李胜青。被执行人艾亚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艾亚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艾亚雄在银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