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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马远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马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洁琼,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马远伟,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远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斗山液压装载机(型号:DL303GOLD,车号15212),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160000元、违约金691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18.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385元,以上共计235623.50元。申请执行人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屋管理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执行人员查找到本案执行标的物装载机,并将装载机依法扣回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查找到具体下落。现装载机返还已履行完毕,尚欠租赁费未支付。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338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小多审 判 员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墨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