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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景某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景某某,景某甲,景某乙,景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女,67岁,汉族,农民,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景某某,女,44岁,汉族,农民,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景某甲,男,39岁,汉族,农民,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景某乙,女,42岁,汉族,农民,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景某丙,女,35岁,汉族,农民,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关于申请执行人洪某某诉被执行人景某某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了案件款666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莫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莫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守波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