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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丘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丘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何某某,女,壮族,1988年6月10日生。被告杨某某,男,壮族,1988年9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春文,男,亲属代理,系被告杨某某的姐夫。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某诉称,2007年旧历正月27日与被告按民族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共同生活,2008年旧历10月28日生育一子杨某甲;2011年1月4日补办结婚证,由于同居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导致同居和补办结婚证后双方为家庭锁事吵闹不休,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就连被告的父亲都常对原告进行慢骂和虐待,催撵原告出家门,被告也曾多次约原告一起到民政部门或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迫于被告及其被告家人的压力和催赶下,不得不自行回娘家居住生活。2014年9月24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由于种种原因撤诉,撤诉之后原告就生病住院,住院期间,被告不闻不问,从来不照管。由于双方都生病,应将共同财产和债权拿出来支付双方医疗费。双方有以下共同财产:一所二格大砖房,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三头猪(每头200斤毛重);债权:被告之弟杨的刷欠10,000元,被告大姐杨梅花欠2,500元;无债务。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生育的子女杨某甲由被告抚养教育;3、共同财产和债权全部归告所有。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原告生病我曾去看过。共同财产:一所二格大砖房和三头猪(每头约160斤毛重)属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因我们还跟父母一起共同生活,一辆二轮普通通摩托车巳出卖,所卖得的钱和债权12,500元,由于我也生病,已全部拿去支付我的医疗费了。现原告提出与我离婚我表示同意,由我抚养子女杨某甲也愿意,但依法由原告支付抚育费。原告何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号结婚证,以证明双方2011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号文山州人民医院住院费用报审单和丘北县疾控中心医疗费收据,以证明原告生病在文山州人民医院住院9天治疗,支付医疗费3,587.12元,在丘北县疾控中心支付医疗费361元的事实。3号(2014)丘民初字第800号裁定书,以明原告2014年9月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由于种种原因同年11月27日撤诉。被告杨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表示无异议。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备客观真实性,是本案定案依据,被告杨某某也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本院查明和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2007年3月16日何某某与杨某某按本民族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共同生活,同居后2008年11月25日生育一子杨某甲。2011年1月4日双方补办结婚证。何某某以同居前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双方为家庭锁事吵闹不休为由,于2014年9月24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7日撤诉。撤诉之后原告就生病住院,其中在文山州人民医院住院9天治疗,支付医疗费3,587.12元,在丘北县疾控中心医治,支付医疗费361元。双方及家庭成员有以下共有财产:一所二格大砖房,一辆二轮普通摩托车,三头猪(每头160斤毛重);双方有债权:被告之弟杨的刷欠10,000元,被告大姐杨梅花欠2,500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先同居共同生活,之后补办结婚证,其关系属合法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婚后生育一子杨某甲,现未成年,双方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成员中均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何某某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双方生育的子女杨某甲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教育;三、共同财产、债权及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原告享有的财产份额拆底作为子女杨某甲抚育费后全部归被告杨某某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家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