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11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5〕1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3日20时许,证人丛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罗某购买5克冰毒,双方谈好毒品价格为每克人民币500元,因罗某从东莞将冰毒送到深圳,要向丛某再收取400元的车费,丛某表示同意后约好在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某酒店的A333房交易,罗某于当晚22时许携带毒品到交易地点,收取完毒资2500元后将5小包冰毒交给丛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并从其随身挎包内缴获另外的4小包毒品。经鉴定,罗某贩卖给丛某的5小包疑似冰毒重约4.77克,在罗某身上缴获的4小包疑似冰毒重约4.6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5〕1083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毒品、毒资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疑似毒品收条、毒品尿检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提取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人丛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涉案毒品鉴定报告;案发现场照片,李某对罗某的辨认,罗某对挎包、微信聊天记录、毒资和涉案毒品的辨认,丛某对罗某、微信聊天记录、毒资和涉案毒品的辨认等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相关规定,从被告人罗某处缴获的毒品亦应计入其犯罪数量。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本案的侦破方式及被告人系毒品吸食者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执行至2019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