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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柴俊岭诉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柴俊岭,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王志亮,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俊岭诉被告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俊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俊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岭撤回对被告王志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俊岭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