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柴俊岭诉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211号原告柴俊岭,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被告王志亮,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俊岭诉被告王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俊岭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俊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俊岭撤回对被告王志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柴俊岭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