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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童亚勤与郭庆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亚勤,郭庆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745号原告童亚勤,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庆炎,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亚勤与被告郭庆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童亚勤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亚勤以愿与被告郭庆炎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庆炎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亚勤撤回对被告郭庆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童亚勤负担。审 判 长  胡国标审 判 员  杨裕明人民陪审员  陈万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宝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