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491号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法定代表人:喻芬。被告:彭红,女,汉族,住三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彭红已履行相关合同义务,故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彭红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红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四川省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义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