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树英与危永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英,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危永尚,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李树英与被执行人危永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的(2012)光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代垫诉讼费用8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记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诉调查结果没有异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为借款本金7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代垫诉讼费用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2012)光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