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钟某某与被执行人茂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钟某某,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钟某某,女,汉族,1988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茂某某,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志丹县灵皇地台南苑小区,干部。申请人李某某、钟某某与被执行人茂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月利率2%),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茂某某行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对于本案全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已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