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执字第04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俞扣林与吴大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扣林,吴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04746号申请人俞扣林。被执行人吴大荣。原告俞扣林与被告吴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俞扣林借款42400元。二、如果被告吴大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吴大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俞扣林,原告俞扣林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被申请人吴大荣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俞扣林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2830元,执行费54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吴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大荣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俞扣林释明相关情况并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线索反馈、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吴大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民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吴大荣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波审 判 员  庾勤泉代理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亚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