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海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海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860-1号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长江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15段。法定代表人:赵丽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立。被告:高海波,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a座14层。负责人:庄显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宜霖。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波、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审 判 长  周其巍人民陪审员  路 红人民陪审员  张 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