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赵武、周献忠等与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武,周献忠,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赵武,男,汉族,1967年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献忠,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郭保红,该公司总经理。赵武、周献忠与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驻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武、周献忠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富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刘称心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