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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韩红伟、王凤与王玉伟、贾立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红伟,王凤,王玉伟,贾立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伟。申请执行人王凤。被执行人王玉伟。被执行人贾立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贾立彩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1691号盛世华庭8号楼1-802室房产一套;被执行人王玉伟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西区40号楼3-102室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韩 冰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