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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裴巨高与赵长军、李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庭:钱营法庭拟稿人:严冠军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名称原告裴巨高被告赵长军被告李四青法律文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6号密打印份数份打字:陈晓玉校对:严冠军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86号原告裴巨高。被告赵长军。被告李四青。原告裴巨高与被告赵长军、被告李四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巨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长军、李四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巨高诉称,被告赵长军和被告李四青系合作关系,于2013年7月24日共同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25日还款并且被告李四青自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被告于当日出具了借条及收条。还款期限已到,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到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被告赵长军、李四青二人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50000元,当日原告给付现金3000元,通过农行转存到被告赵长军银行卡47000元。二被告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收条一份、共同用款及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此款为二被告共同借款,借款期限到2014年3月25日,二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到期后如不能还款,则按借款金额每日0.33%计算违约金。被告赵长军于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间已还借款利息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借条、收条、共同用款及还款承诺书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裴巨高与被告赵长军、李四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过高,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给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长军、李四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裴巨高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赵长军、李四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冠军审 判 员  赵才顺人民陪审员  钱茂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