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晓波与张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波,李晓东,许连华,王玉珍,张会,白晓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991号原告李晓波,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李晓东,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许连华,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王玉珍,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张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白晓昆,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小水电楼4401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波、李晓东、许连华、王玉珍与被告张会、白晓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会、白晓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晓波、李晓东、许连华、王玉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波、李晓东、许连华、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原告李晓波、李晓东、许连华、王玉珍承担。审判员 唐军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