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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郝帅与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帅,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963号原告郝帅,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八区3号楼01、04、05、07、10号。经营者胡圣明,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帅与被告北京幸运胡氏兄弟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帅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帅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二元,由原告郝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