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邓法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秀森与孙敬照、赵峰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李秀森,男,生于1965年7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敬照,男,生于1955年10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峰,男,42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森诉被告孙敬照、赵峰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森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