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邓法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秀森与孙敬照、赵峰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李秀森,男,生于1965年7月2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敬照,男,生于1955年10月26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峰,男,42岁,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森诉被告孙敬照、赵峰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森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洪龙人民陪审员 孙培敬人民陪审员 冯家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