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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8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文全、刘开秀与泸州市洁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852-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刘开秀,女。申请执行人胡文全,男。被执行人泸州市洁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字第8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市洁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472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泸州市洁美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047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钟昌林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