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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2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与被执行人潘书茂、孙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镇江,潘书茂,孙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183-1号申请执行人:潘镇江,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书茂,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孙占芝,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与被执行人潘书茂、孙占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以本院(2014)莱州沙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书茂、孙占芝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书茂有保证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潘书茂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保证金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