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伯乾与陈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79号原告徐伯乾,男被告陈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伯乾诉被告陈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伯乾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庭外协商解决,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伯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8元减半收取为954元,由原告徐伯乾负担。审判员 李会春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积 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