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何宗林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诉初字第00020号起诉人何宗林,男,1937年11月2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3711279610,汉族,住南通市学田苑26-101,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同心路232弄52号606室。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起诉人何宗林以南通市监察局为被告的起诉状。何宗林诉称,其于2015年2月2日、5月5日、6月2日、7月7日分别向南通市监察局寄出四封举报控告信和催询信,被起诉人压制至今不作为。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行政不作为违法,判令其履行职责并答复起诉人。本院认为,从行政监察行为的性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可见,行政监察是国家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等实施的内部监督行为,行政权的内部监督不属于司法审查权限范围。故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宗林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斌审 判 员 景辉代理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