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杨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覃某某,女,汉族,1945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新建乡。委托代理人杨小辉,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司法员。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中方县新建乡。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周福星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某某诉称,原告覃某某共养育3个子女,长子杨某某,1968年7月17日出生,现年47岁;长女杨某甲,1970年9月5日出生,现年45岁;次女杨某乙,1975年2月27日出生,现年40岁。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应由子女支付赡养费。原告要求长子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但被告杨某某与其配偶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现已将被告抚养成人,被告即应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原告覃某某赡养费500元,并支付原告覃某某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铜湾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资料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母子关系;2、怀化市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见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议过赡养的事宜,其中关于被告杨某某不赡养原告覃某某的约定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杨某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对原告覃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怀化市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见证书一份,证明原、被告曾协议过赡养的事宜,其中关于被告杨某某不赡养原告覃某某的约定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此份见证书本院采信原告覃某某的观点。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覃某某共养育3个子女,长子杨某某,1968年7月17日出生,现年47岁;长女杨某甲,1970年9月5日出生,现年45岁;次女杨某乙,1975年2月27日出生,现年40岁。原、被告曾于2014年11月3日在怀化市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签订了一份见证书,协议过赡养的事宜,其中关于被告杨某某不赡养原告覃某某的约定是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现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应由子女支付赡养费。原告要求长子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但被告杨某某与其配偶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形成纠纷,遂诉至本院。另查明,2014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025元,故被告杨某某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为251元(9025元÷12个月÷3个人)。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现已将被告杨某某抚养成人,被告杨某某并已成家立业,现原告覃某某已70岁,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固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杨某某即应履行对原告覃某某的赡养义务。本案的赡养人应为原告的3个子女,故被告杨某某仅应承担原告覃某某赡养费总数的三分之一,被告杨某某应支付的赡养费金额为251元,原告覃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高于251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覃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但确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原告覃某某赡养费251元(此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按月支付,赡养费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按月支付至原告覃某某死亡时止);二、驳回原告覃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高于251元部分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覃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的医药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