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某强与孙某琴、栗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强,孙某琴,栗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强。被执行人孙某琴。被执行人栗某杰。李某强诉孙某琴、栗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为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