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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谢美琼、林梅基、林梅花、林振全、林进育与邵建寿、钟清梅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美琼,林梅基,林振全,林进育,林梅花,邵建寿,钟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3号申请执行人:谢美琼。申请执行人:林梅基。申请执行人:林振全。申请执行人:林进育。申请执行人:林梅花。被执行人:邵建寿。被执行人:钟清梅。委托代理人:邵燕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邵建寿、钟清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建寿、钟清梅在七日内履行完毕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建寿、钟清梅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邵建寿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69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邵建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邵建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的存款4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颖刚审判员  谭以玲审判员  吕凤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权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