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张智文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新,张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新。被执行人:张智文。李文新申请执行张智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倴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智文夫妻共有的以其妻薛玉环为户名在滦南县南套信用社的存款13500元以予冻结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香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