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希文与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希文,张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27号申请人刘希文,女,汉族。被申请人张英国,男,汉族。申请人刘希文与被申请人张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9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英国开发的商服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