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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贾克勤与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克勤,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贾克勤被执行人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克勤与被执行人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2015)北劳仲裁字第312号仲裁裁决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贝斯特(天津)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起确认之诉,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待所欠工资数额确定后再依据新生效的判决书重新���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劳仲裁字第31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