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一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抗军与朱锦循、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抗军,朱锦循,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资民一初字第767号原告卢抗军,女,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冯树建,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锦循,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罗伟,男,汉族,株洲市人,住益阳市资阳区。原告卢抗军与被告朱锦循、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红霞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策勋、郭志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抗军的委托代理人冯树建、被告罗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锦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抗军诉称:2012年10月29日,被告朱锦循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罗伟出具承诺书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朱锦循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罗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令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朱锦循未作答辩。被告罗伟辩称:被告罗伟与原告卢抗军、被告朱锦循均系朋友关系。被告朱锦循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属实,该笔借款应由朱锦循负责偿还,被告罗伟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抗军与被告罗伟系朋友关系。被告朱锦循与被告罗伟系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9日,被告朱锦循经被告罗伟介绍认识原告卢抗军,并向原告卢抗军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被告朱锦循向原告出具借条2张。同日,被告罗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被告朱锦循向原告借款的300000元提供担保,如朱锦循未及时还款,被告罗伟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找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卢抗军提交的借条2张、承诺书1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朱锦循向原告卢抗军出具的借条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朱锦循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罗伟的保证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被告罗伟就被告朱锦循的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愿意对被告朱锦循的30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被告罗伟与原告卢抗军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罗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朱锦循偿还原告卢抗军借款300000元。履行期限:限被告朱锦循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由被告罗伟对被告朱锦循应承担的偿还责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朱锦循、罗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红霞人民陪审员 朱策勋人民陪审员 郭志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