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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美珍与苏为东、吴明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081-2号申请执行人:黄美珍。被执行人:苏为东。被执行人:吴明丽。本院作出(2015)温泰执民字第108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苏为东、吴明丽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黄美珍同意解除对两被执行人的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苏为东、吴明丽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