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黄宏伟与陈洪达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676号原告黄宏伟,身份证号码230122196912184513,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十九委二组。被告陈洪达,身份证号码232101197701250415,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二委十七组。被告曹楠楠,身份证号码,232131197912144223,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阿城农村信用社职员,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二委十七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商四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宏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洪达、曹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6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