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声平、苏凤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声平,苏凤群,万荣,黄育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85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路10号。代表人: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宇,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陈晓林,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声平,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苏凤群,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万荣,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黄育海,男,197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声平、苏凤群、万荣、黄育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1元,保全费736元,减半收取795.5元,由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95.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