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行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阳县国土资源���与杨传雷自然资源行政非诉无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杨传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阳行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景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苗,该局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杨传雷,男,1964��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杨传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4年6月擅自占用曲堤镇大杨村集体土地255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杨传雷退还非法占用的曲堤镇大杨村集体土地255平方米予曲堤镇大杨村委会。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5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3、对其非法占��土地的行为处以罚款510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处罚第1、2项内容。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S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第Q24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Q2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2项内容,即责令杨传雷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255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二、限被执行人杨传雷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三、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县曲堤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海霞审 判 员 王德轩人民陪审员 马秀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张永颂退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