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城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麦瑞机与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命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瑞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珠中法城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麦瑞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8512。系个体工商户珠海市香洲常安顺鱼饵经营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赵延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张经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红,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嘉熙。上诉人麦瑞机因诉被上诉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环保行政命令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城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麦瑞机为珠海市香洲常安顺鱼饵经营部(以下简称常安顺鱼饵经营部)的经营者,2014年7月14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渔网钓饵批发服务。麦瑞机实际经营面积约280平方米,设有一间冷藏库、一间冰库和一台碎冰机。市环保局曾收到多起市民关于麦瑞机经营部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味扰民的投诉。2014年8月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麦瑞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营业部正在进行装修,主要经营场所已装修完毕,处于试营业阶段,经调查询问得知,该经营部尚未取得环保部门的审批。2014年8月7日,市环保局再次对麦瑞机进行调查询问,并向麦瑞机发出珠环违改通字[2014]2034号《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认为麦瑞机从事鱼饵加工服务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责令麦瑞机于2014年8月13日前改正其环境违法行为,并于8月13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履行环保审批手续。2014年8月13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麦瑞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营业部已装修完工,正常经营,有60余名工人正在加钩鱼饵作业,现场有成品、半成品等原料,冷藏库、碎冰机等设备正在运行,冷藏库有渔网等成品。麦瑞机未履行珠环违改通字[2014]2034号《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2014年8月28日,市环保局作出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麦瑞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麦瑞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并于2014年9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市环保局。当日,由于麦瑞机拒绝签收该决定书,市环保局采取留置方式向麦瑞机送达。2014年10月24日,麦瑞机不服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珠府行复[2014]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麦瑞机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本案中,麦瑞机的经营部在加工过程中有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物产生,但经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询问麦瑞机,发现麦瑞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麦瑞机的经营部租赁场地,内设冷藏库、冰库和碎冰机,销售鲜虾给渔民并为其提供场地进行饵料加工,产生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体,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并且引起多起市民投诉,根据环发[1999]107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麦瑞机的经营部符合上述“建设项目”的界定,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环保部门审批。麦瑞机关于经营部主要从事饵料批发零售业务,不是建设项目的说法,原审法院不予采信。麦瑞机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市环保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麦瑞机作出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使用,适用法规正确。市环保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之前,对麦瑞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后,市环保局依法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给了麦瑞机。因此,市环保局作出的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麦瑞机关于撤销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驳回麦瑞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麦瑞机负担。麦瑞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行政判决,撤销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全部内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市环保局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将个体户定性为具有生产加工性质的建设项目,这与事实不符,以此为基础做出的行政决定更无法律依据。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麦瑞机从事的是一般性质的商业贸易、批发零售,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生产、加工性质的环节,因此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支持麦瑞机的诉讼请求。市环保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麦瑞机于2014年7月14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环保局先后于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13日、2015年1月7日、2015年1月19日分别对安顺鱼饵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麦瑞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办理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属行政违法行为。针对麦瑞机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该营业部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其中2014年8月1日笔录及2014年8月13日笔录经麦瑞机现场签名确认;2015年1月7日笔录及2015年1月19日笔录麦瑞机拒签(有物业主任、居委会主任等现场见证麦瑞机拒签事实);2014年8月1日、2014年8月7日市环保局分别制作了《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并经麦瑞机签字确认其实施上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市环保局针对麦瑞机实施的上述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珠环违改通字[2014]2034号《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并经麦瑞机签收,但麦瑞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任何改正;市环保局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4年8月28日留置送达(麦瑞机拒签)麦瑞机;麦瑞机在责令期限内拒不履行,于2014年10月24日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决定,维持了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市环保局于2015年1月7日作出珠环催告字[2015]2001号《珠海市环境保护催告书》,依法对麦瑞机进行催告,并于2015年1月7日留置送达。麦瑞机有未依法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也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行政违法事实。故市环保局认定麦瑞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证据确实充分,且全部证据的取得均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充分审查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经查,麦瑞机租赁场地,内设碎冰机、冰库、冷藏室、销售鲜虾给渔民并为渔民提供场地进行饵料加工,产生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体,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的规定,涉案符合上述通知关于建设项目的界定,应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于麦瑞机未履行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内容,麦瑞机于2014年10月24日向珠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的珠府行复[2014]2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麦瑞机作出《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催告书》,催促麦瑞机改正行政违法行为,并告知其权利和拒不执行行政命令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市环保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该责令改正的行政行为具备合法性是正确的。三、原审判决符合法定程序。原审法院在一审庭审中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告知双方在庭审中的权利及义务,让双方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原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依法送达,给予法定的举证期限,庭审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故原审判决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麦瑞机与市环保局在二审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麦瑞机从事饵料批发、加工的行为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属于违法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瑞机经营的常安顺鱼饵经营部主要销售鲜虾给渔民,同时为渔民提供场地进行加钩鱼饵作业,并通过碎冰机、冰库、冷藏库等为渔民提供冷藏鱼饵服务。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发布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规定:“《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部2008年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N轻工”部份第7项“水产品加工”,属于需要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畴。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对环境(特别是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均需要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案中,麦瑞机租赁的场地位于珠海市香洲滨海大厦居民楼首层,属于环境敏感区,况且麦瑞机的经营部内设碎冰机、并建设了冰库、冷藏库,销售鲜虾给渔民并为渔民提供场地进行饵料加工,麦瑞机经营的项目属于建设项目,这一过程均产生了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味,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麦瑞机既未办理环评申报手续,又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擅自开始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制裁。(二)市环保局作出的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有证据支持,适用法规并无不当,程序合法。市环保局提交的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麦瑞机的经营部在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噪音、污水和刺激性气味等污染物,案涉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法规麦瑞机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停止。市环保局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之前,对麦瑞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后,市环保局依法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给了麦瑞机。因此,珠环违改字[2014]2042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麦瑞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麦瑞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唐 文审 判 员 涂远国代理审判员 王晓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