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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辽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婧玉与被执行人苏仲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婧玉,苏仲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东辽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婧玉被执行人:苏仲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婧玉与被执行人苏仲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仲云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34,228.58元,未执行134,228.58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134,228.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辽民一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风审判员 张志华审判员 张北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