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5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普诉被告马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普,马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49号原告张红普。委托代理人高超,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强。原告张红普诉被告马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红普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张红普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孔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