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3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史可与张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可,张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434号原告:史可,男,199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也,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史可与被告张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道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可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也经我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可诉称:2015年6月20日20时许,在大庄镇府前街四通小吃门口,被告张也无故殴打原告史可,并损毁原告史可烧烤摊子上的冷冻保鲜柜,扬场扇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311.28元。原告受伤入住大庄镇卫生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5050.52元,出院后,被告拒不赔偿原告相关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50.52元、护理费1878.48元、误工费16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营养费540元、交通费200元、损毁物品赔偿费1311.28元,合计11185.2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史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并损毁原告物品价值1311.28元的事实;、发票3张、用药清单2张、医院病历4张,证明原告受伤入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5050.52元,出院医嘱休息2周。被告张也未作答辩、未举证,亦未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案经庭审,因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认定,但原告住院为17天,无医嘱需休息2周。案经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6月20日20时许,在大庄镇府前街四通小吃门口,因为张也老婆洪艳丽与原告史可发微信聊天问题,被告张也对原告史可进行殴打,并损毁原告史可烧烤摊子上的冷冻保鲜柜,扬场扇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311.28元。原告受伤后,入住大庄镇卫生院,经查,头部、右小腿、左足外伤,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5050.52元,出院医嘱,门诊随访。2015年8月7日,被告张也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500元,但对医疗等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经调解未果,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诉讼到院。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他人人身施以侵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张也殴打原告史可并损毁史可的财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卷佐证。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交通费和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无医嘱需要休息和证据佐证其支付交通费,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时的各项损失只能以住院天数17天计算为准,原告的医疗费为5050.52元,误工费以住院17天,每天66.58元,为1131.86元,护理费以住院17天,每天101.57元为172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以住院17天,每天30元为510元,财产损毁以1311.28元为准,以上合计9730.3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史可各项损失9730.35元;、驳回原告史可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张也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道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典楚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