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任某甲。被告何某,现下落不明。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变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翠梅、张桂莲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婚后十年,被告找借口租房另居,常年不回家。对我和儿子漠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于2010年正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行承担。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乙,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西柳林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年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达5年之久,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任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原告明确表示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二、婚生子任某乙由原告任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变爱人民陪审员 赵翠梅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