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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义宏、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盛义宏,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364-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陈克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盛义宏,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湖南省衡阳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被执行人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法定代表人凌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义宏、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盛义宏、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等合计3729450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10月9日止)。现查实被执行人盛义宏、衡阳市华湘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衡阳市雁峰区汇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