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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郭某,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郑某某,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郭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