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郭某,男,1982年4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被告郑某某,女,1984年4月8日生,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本院在审理郭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某负担。审判员 马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