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榜与董祥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榜,董祥皊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金榜。被告董祥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榜与被告董祥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金榜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