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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金榜与董祥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榜,董祥皊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2540号原告王金榜。被告董祥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榜与被告董祥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榜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王金榜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铭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