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执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晓燕与潘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晓燕,潘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000241号申请执行人叶晓燕,女。被执行人潘必荣,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晓燕与被执行人潘必荣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澄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