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彭某甲,男,1962年10月出生。被告匡某甲,女,1969年5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匡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匡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