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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彭某甲,男,1962年10月出生。被告匡某甲,女,1969年5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不能提供被告匡某甲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匡某甲的送达地址,依法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甲的起诉。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