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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与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995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平湖路2号。法定代表人赵莉,主任。委托代理人施韬,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田,天津坤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与被告马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少年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倩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