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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周理秀与被告石芝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理秀,石芝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民重字第2号原告周理秀,女,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丈县。委托代理人谢美玉,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古丈县。系周理秀儿媳妇。委托代理人杜树谷,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芝文,男,1969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人,住古丈县。委托代理向波,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理秀与被告石芝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古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周理秀不服判决,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州民一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3)古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理秀的委托代理人谢美玉、杜树谷,被告石芝文及其委托代理人向波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本院予以准许,到期后双方未达成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理秀诉称:七十年代初,原告一家插队落户到古丈县东方公社坳家湖大队第三生产队(现为罗依溪镇坳家湖村),居住在地名为干坝沟的地方,房屋上齐公路,下齐李绍友地,左齐自己家菜园,右齐瞿福秀家;承包到户时,原告一家依法承包了地名为屋场干坝沟、屋场周围等田、地,并登记在1984年古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后原告一家搬迁到现居住地罗依溪喇叭冲161号居住,原居住的屋场挖成菜地。1998年农村承包土地第二轮延包时,原告一家依法延包了原到户时承包的田、地,与村经济组织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再次取得了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此后,因原告居住地离屋场干坝沟、屋场周围地较远的缘故,同组村民石芝文就在该处临时耕种农作物,但原告享有该处地承包经营权依然不变。2013年,永吉高速公路途经原告承包的屋场干坝沟、屋场周围地,该两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在原告准备领取相应土地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被告石芝文以其曾耕作的事实也主张领取征地补偿款,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承包经营权,也妨碍了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常经营管理。经调解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石芝文停止侵犯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得干涉原告领取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周理秀持有的土地承包使用证、土地承包合同书载明原告在古丈县罗依溪镇坳家湖村屋场干坝沟、屋场周围有两块略0.7亩地,但结合原告提供诉争土地的四至界限、现场照片,发现该争议地四至界限并不明确,现争议地原地貌及四至界限已被高速公路修建完全改变,争议地是否为其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的承包地不能确定。当初参与承包的村、组干部也否认诉争土地在原告的证书、合同之内。同时,作为发包方的古丈县罗依溪镇坳家湖村村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证明该争议土地属宅基地,该村未将该宅基地作为承包地发包给该村村民承包,该争议地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综上原因致本案诉争土地权属不明,双方实质上是对诉争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产生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理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周理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开审 判 员  向瑞欣人民陪审员  石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