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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何忠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胡振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振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胡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白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和胡振强应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息等2213715元和81000元(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15年6月16日止)。现由于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分别从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和胡振强的银行账户上扣划存款40800元和81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后,而可供执行的、本院诉讼保全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所有的湘D18**号金龙牌大型汽车一辆正在处置,一时无法兑现,且查实被执行人衡阳市永兴家居广场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执行人衡阳恒飞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妙校对人:刘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