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甲某与被告谭甲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谭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茶法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王甲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小学文化,工人,住攸县。被告谭甲某,男,1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工人,住茶陵县。原告王甲某诉被告谭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甲某以愿意与被告谭甲某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王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甲某负担。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