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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严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慧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93号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达,该公司员工。被告:严慧,女,198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新站区。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方的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120万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严慧银行存款3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菊人民陪审员  张际华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梅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