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贺兰县城新区。委托代理人高峰,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现住贺兰县。被告邹峰,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托代理人张青春,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贺兰县弘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尤利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琪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