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2271号原告樊某某,女,满族,1968年10月26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尹某某,男,满族,1966年3月4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于文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兼书记员 藏元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